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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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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按照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收费标准简介如下: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3、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10、证明劳务合同,收费5元; 11、证明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 (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 (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 (4)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 (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 (6)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00元; (7)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 12、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1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益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14、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费,原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按千分之一收费,最低收费10元。 15、翻译,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外文校对,每千字5元。 16、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据保全,收费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费2~5元; 18、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费5~20元;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按照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收费标准简介如下: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3、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10、证明劳务合同,收费5元; 11、证明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 (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 (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 (4)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 (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 (6)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00元; (7)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 12、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1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益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14、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费,原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按千分之一收费,最低收费10元。 15、翻译,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外文校对,每千字5元。 16、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据保全,收费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费2~5元; 18、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费5~20元;
公正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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