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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名下财产包括: 1.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被执行人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
法院冻结银行卡会通知的。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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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规定》)重申和扩大了轮候查封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财产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
法院冻结财产是全部冻结。属于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但是有不能冻结的例外,如生活必需品、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得冻结的财产。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不是冻结所有财产,而是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情有关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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