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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
所谓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4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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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三类犯人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即《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1、三类犯停止减刑假释: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 2、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对“三类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执行“五个一律”:一律审前上网公示;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社会各界旁听,主动接受监督;“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在减刑、假释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特别是对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的减刑假释,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刑事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以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减刑的案件和单次减刑二年以上的案件,严格实行裁前报告制度,确保“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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