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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法律不做限制。 根据目前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部分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其实这并不是如此。 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的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就可以了。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缴付的期限一般规定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三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是:股东应当于设立公司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缴付的形式股东用于出资的即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形式时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可以用货币估价; 2、可以依法转让; 3、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缴付的方法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货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1、以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出资的,只须股东向公司交付即可;2、以不动产如厂房、房屋等出资的,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3、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到专利、商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4、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应实际掌握该技术秘密,股东才算出资到位; 5、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法律的相关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不用,收到投资款以后,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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