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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得以清偿;2、债权人放弃;3、债务抵消,4、债务混同,5、超过诉讼时效...
解除取保候审原因一般有两个;1、法院决定或检察院决定判处缓刑或不予起诉。2、收监,即把取保候审人收归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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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务形成的原因: (1)市场的因素。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由于是卖方市场。建安企业为了能够争到活路,承揽到工程,不得不接受建设单位的一些不平等的压价、垫资、延期付款条约,迫使施工企业“只图有活干,不图有钱赚”。大部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执行,长期拖欠工程款。 (2)涉农建设经济脆弱的因素。多年来,一些建设单位互相攀比,在基建工程项目上,不是量力而行,而是借钱欠款建房,采用所谓“拿来主义”搞超前消费。尤其是前几年各地普遍存在教育“普九”达标集资建校情况,据调查,我市一些学校为验收达标纷纷建校舍,仅此一项欠建筑企业工程款项高达2500万元,而学校建校款来源主要靠农民集资及教育费附加,这几年农业减产,农民减收,无钱交款,而学校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因此,工程款项被长期拖欠。 (3)部分建设单位不按基建程序办事,“三边”工程屡禁不止。超计划、超规模建设项目以及挪用工程资金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工程项目以压级降低取费,垫资施工作为条件,来确定甲、乙双方的承发包关系,把资金不足的矛盾转嫁给建筑企业。如我市一家三级建筑企业自1998年以来,先后承建了6项工程,这些建设单位或由于建设资金不足,迟迟到不了位;或由于效益不景气,依法破产,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短短几年,工程欠款就达200多万元。 (4)建筑企业本身管理存在问题。一些建筑企业不善于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据调查,全市建筑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工程拖欠款仅占收回工程拖欠款的20%,另外,建筑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竞相压价、行业自律性差,特别由于自身管理不足,而造成的工程超期、质量纠纷等问题,也是形成不良债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未加细读即盲目投保。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时最重要的依据。投保人投保前应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或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义务的条款。否则,就有可能达不到保险的预期目的。 2、投保人对保险人变更保险条款未加注意继续投保。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在续保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变更保险条款,而投保人往往对此不加注意,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3、投保人瞒保、骗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而实践中,投保人瞒保、骗保的行为并不鲜见。 4、保险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职责违规操作。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揽取业务,夸大保险功能,随意承诺保险利益,诱使消费者投保,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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