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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就是土地证,实在办不了土地证的项目建议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1、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证件就是土地使用权证。 2、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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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答:《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公布施行)第二章处理依据中的规定如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屑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权属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因为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这两种纠纷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权利属于谁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在土地权属确定之后,在承包方使用土地和处分权利过程中发生的。二是解决的途径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发生承包土地的权属争议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不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处理争议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是请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则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一种解决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的程序。
在既有土地证又有林权证的情形下,林权证是有效的。对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可以不用再办理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既是关于林木也是关于林地权属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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