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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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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受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了简化程序,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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