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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时,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没有比例或不符合分立法定程序的,按照从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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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时,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没有比例或不符合分立法定程序的,按照从原企业分得的财产比例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分立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所以,分立时可能出现通过协议约定由分得财产最少(根本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承担所有债务,从而逃避债务。
民事诉讼执行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也是没有办法的,只能等将来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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