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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争议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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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外嫁女即使与城镇居民结婚,如果未曾迁移,那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要求获得土地补偿费的诉请,一般能得到支持。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主体问题。根据这一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以地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即有承包地就享有分配权,无承包地则不享有分配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外嫁女”极力要争取的是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说,自己的“村民资格”。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享有平等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当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多分的除外。
已婚妇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取决于她们是否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婚妇女户口未迁出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享受征地补偿。户口迁出的,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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