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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差,主要是指(1)...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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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等。3、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4、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等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犯罪,对于这一罪名,很多人并不了解,实际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原本隶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调整的范围。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量刑上提到“情节特别恶劣”,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予以更严厉的处罚,这就需要我们首先搞清楚“情节特别恶劣”具体是什么意思。在这边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通常情况下都是必须要具有这种资格的人才能够成为主体的,比如说这会劳动工作的领导者调度者,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咨询律师。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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