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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1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2)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3)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4)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5)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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