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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的纪律惩戒。 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不开除,交通肇事罪不一定。)
字第号?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的年、月、日。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此致人民法院检察长(员):×年×月×日
被告人刘某,男,18岁,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宾馆保安,住。2007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人罪,经本院批准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人罪,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7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系广东省广州市国际大酒店保安,2006年10月1日晚上10点,被告人在值勤时与酒店房客王某因停车位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某向酒店相关部门投诉,致使刘某被酒店解职,刘某气愤不过,逐于当晚24时许将刚回到酒店,正在停车场泊车的王某用准备好的菜刀砍伤,并逃离作案现场。王某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生命危险。 以上犯罪事实,有广州市刑警大队的刑事认定书以及中山1院的伤害证明书、目击证人黄某的证人证言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故意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1、被告人刘某被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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