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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离婚的,计算抚养费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通常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
怀孕期间离婚抚养费需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计算,具体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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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妻子怀孕的,男方提出离婚是不可以的。但是,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离婚并非绝对不允许,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或因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人乱搞两性关系等,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如果是由怀孕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的,那么就不受上述法律的限制。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在妻子怀孕期间,法律中规定要是丈夫提起离婚的话,那么原则上法院都不会准许离婚。但是如果证明妻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则法院可能会准许离婚。同时需要注意,要是夫妻双方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话,则也是允许的。因此,妻子怀孕可以离婚的说法是正确的,只不过此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并不是说就一定不能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如果是男方要求离婚,是不可以的,但是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的。
1、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2、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3、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离婚后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剥夺的,其可以上法院起诉,主张探视权。法院受理后择机开庭审理,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庭审的时候,原告要说明探视的理由、探视的时间地点及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法院处理探视权纠纷,会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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