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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楼联系电话: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住所地:北京市xx区某楼联系电话: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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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路**弄3号202室。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xxxxxxx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号码:37028419*****00823。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地:xxxxxxx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xxxxxxx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人民法院具状人:2011年月日
原告: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_____省_____县_____镇_____,联系电话:_____; 被告: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住址: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里_____号_____房,现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_____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_____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理由主要描述双方认识经过以及争取抚养权的原因,并描述自己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直接前往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非婚生子女如何索要抚养费: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但随之而来的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双方承认亲子关系的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2、对方不承认亲子关系的:一些人女方担心男方不承认孩子关系而不找男方索要孩子抚养费,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可以做亲子鉴定,对方拒做亲子鉴定可能败诉。很多当事人担心非婚生子女的生育证明手续不齐全,如果孩子生父在法庭上拒不承认与孩子的关系,也不做亲自鉴定,自己无法举证。其实对于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在确定关系方面,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证据。方便的话可以收集同居期间的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简单证明,或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存在同居关系。但确定血缘关系的最直接准确的证据莫过于亲子鉴定。到了法庭上,如果对方认可与孩子的关系,女方便不用再举证;如果不认可,可以当庭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假若男方已经支付过一段时间抚养费,如果是用银行划款的方式,划款的单据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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