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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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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婚姻、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烟自由;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建立的司法制度;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5、炒作、胁迫群众破坏居民身份证、户籍等国家法定文件和人民币;6、炒作、胁迫群众赶走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的生活、生产经营;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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