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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2024-12-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为了区分非机动车中的人力和畜力驱动,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对比才能区分。然而,随着电动车辆的快速普及,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数量大幅度上升。 根据电动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车重不得超过40公斤,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会对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予以关注,是因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样的责任承担中,承担的比例有区别。例如,同样是主次责任划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承担70-80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将承担90的责任。正是因为承担比例的区别,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是要查明事故双方的属性。 澄城县法院审理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时,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主次责任的划分均没有异议。但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存在争议。 经审理后,澄城县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认定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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