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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
行为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的材料。《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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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解。和解后,可以撤销行政复议申请。
从目前在网上公开的各地行政复议试点方案看,试点单位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运作机制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市(县)政府相对集中全市(县)行政复议权,公安、劳动、交通、农林、农机、工商、地税等行政复议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审理、决定。原由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受理,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统一以市(县)政府名义作出。如江苏省海门市、宜兴市有关试点市即采用此种模式。 另一种在受理、审理方面与第一种模式相同,行使行政复议权的问题只是最终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仍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只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如河南省、黑龙江省黑河市、贵州省福泉市。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后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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