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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交通事故把人撞伤了,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具体费用需要具体计算,但以下是相关的赔偿项目。总的赔偿费用计算清楚后,按主要责任承担即可。 赔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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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需根据实际损失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一般可以请求的赔偿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要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及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
可能涉及的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精神赔偿金赔偿途径: 1、双方协商;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支持精神赔偿。 3、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等刑事案件审判完毕提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明确受害人可以就其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请求赔偿,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明确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支持的。因此,如果受害人遭受故意伤害,其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可列入物质损失,还有如果受害人的财产遭犯罪损害,不用质疑,遭受损害的财产正是物质损失。这些损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系强奸罪犯所为,情况就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如受害人因遭强奸致伤、残或死亡,物质损失容易计算。包括受害人因医治伤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致残的,加残疾赔偿金;致受害人死亡的,还须支付死亡赔偿金。这类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详细规定。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据的医疗发票为准;误工费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营养费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酌情考虑;交通费按受害人为医治伤情支付的交通费确定;住院生活补助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火食补助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级数,按受诉法院上年度当地居民的收入确定;死亡赔偿金以死亡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按半年计算。第二种情况,如受害人是处女,处女膜遭犯罪行为破坏,受害人可以请求因修复处女膜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如不住院修复处女膜,这笔费用还不能得到,因为法院要当事人出示证据。没住院,哪来的医疗票据啊?多数人不会选择修复处女膜。所以,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此一来,害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实,对处女而言,处女膜是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器官。因此,不能把它等同一般食用肉品:十块钱一斤,用称量,不值一块钱。如果认为请求赔偿是小题大做,那就不正确了。严格地说,处女膜是女人的贞洁表现,是贞操的象征;说它值10万、20万都不过分。如何赔偿处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不知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曾有类似问题出现过。德国曾出现类似案例:“一行人在行走中,耳朵被空中的不明飞物‘割下’。手术前,医院把其掉落的耳朵搞丢了。这位受害人便向当地法院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其耳朵因被医院搞丢给其造成的损失150万美元。医院抗辩称其耳朵是脱离人体的器官,不能按人体的器官计价赔偿,要赔就按当地的猪肉价格赔偿,最多赔偿3美元。案件经一审判决、一次上诉、二次上诉(德国是三审终结)、再审,几经审理,最后告到德国中央法院,中央法院受理后,组织法学专家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丢失的耳朵虽是脱离人体的器官,但如在一定的时间内,经特殊处理,手术缝合治疗,完全可以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因此,对受害人而言,这只掉落不多时的耳朵是具有特定意义的。最后,中央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损失105万美元。”处女膜与耳朵一样,同样是人体的器官,而且对女性是具有特定意义的人体器官。张三认为值5元,李四认为值10万,江麻子认为值30万。你能说他们谁对谁错吗?第三种情况,如受害人是妇女,在遭强奸侵害后,没造成器官损伤,没造成物品(如衣裤、耳环、项链)损坏;或者受害人是幼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只发生性器官接触,而没实际插入,虽构成强奸罪,但由于没插入而损伤受害人的性器官,没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害。这种情况,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请求赔偿不可能得到支持。
2019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2019年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1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93元。2、2019年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支出数据。城市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99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费10352元。上述数据来自2019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残疾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上一年度被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民币/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7、误工费=受害者误工收入(每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当地医务人员同等级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于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者伤残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需要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残疾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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