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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护理等执业行为发生的争议。...
(调解员回避)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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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调解规则,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无财产给付内容,且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和医调委签名或者盖章。
(医疗责任保险)卫生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协商合作,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患纠纷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应当用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三)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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