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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克...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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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克扣或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的;(五)且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六)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同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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