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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接受刑事案件的立案的,一般由检察院提起提起公诉。只有个别自诉案件可以直接由法院立案审查,但是具体立案时间每个法院执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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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报告、投降材料,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并通知起诉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起诉人拒绝接受,他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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