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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
城管不是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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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减少无功能耗:(一)建立、完善重点用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年检登记制度;(二)加强日常用能巡查;(三)除有特殊用电需要外,实行分区域、分时间供电;(四)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五)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照明智能调控装置;(六)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七)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设备,及时更换老化、破损供水管道;(八)优先使用节水型水龙头、卫生洁具和高效节能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九)实行高层建筑电梯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十)对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施、设备实行重点用能监测。
城市管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城市管理享有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建设节水型单位;(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三)建立用水台帐,开展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加强节约用水的内部管理,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产品、设备、工艺,提高节约用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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