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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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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军队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安置地点:1.军队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时所在省(自治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时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市、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官转业暂行条例》;第16条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安置。第17条配偶随军取得后可以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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