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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及证券犯罪的行为主要有:1.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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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大职责,因此,法律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样要给予处罚。这里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才能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给予核准,将会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2.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就违背了证券法严格把好证券市场准入关口,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本意,同样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证券法规定对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违法核准、审批的动机是徇私枉法,还是经验不足,一时疏忽;二是偶一为之,还是多次发生;三是造成的损失、后果是否严重,确属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证券法同时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市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企业承销。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代表国家的管理行为,因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扣留、挪用。防止以罚代刑、执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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