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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阴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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