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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故车辆没有依法投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9条的规定,没有依法投保的汽车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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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按法律规定缴纳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被告应当按照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
交通保险不赔偿自己车辆造成的损失。强制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如果自己的车辆遭受损失,属于对方责任,由对方的车辆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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