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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船舶海上疫情?

2021-10-2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8条规定,交通工具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传染病患者,发现怀疑传染病患者,其负责人应尽快通知前方停靠点,向交通工具运营部门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运营部门应立即向交通工具运营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边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箱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措施的,应当按照边境卫生检疫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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