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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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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及送达:第一条。这种解释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应该通过裁定交付给双方。问题是如果没有送达,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应该辩证辩证地理解,如果我们找不到财产,但因为找不到遗嘱执行人和成年家庭成员而不能直接交付,如果我们强调交付不符合实际。法院执行的是财产而不是人。要改变观念,不需要找人执行财产,只要按照程序就能产生效率,否则会受到执行人的限制,对申请人不利。因此送达的目的是告知而让双方知道,当然要尽量告知。关于第一条第二款的最后一句话: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涉及到刚才的问题。首先,只适用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协助执行;第二,裁定的有效性和查封的有效性是不同的。解释要有基本的想法和灵活的理解。比如动产,只要查封裁定已经送达或者实际控制了财产,就认为查封有效,但是如果没有登记,就无法对抗第三方。如果有三种行为即封条,则裁定和送达应有效。(二)查封、扣押、冻结时财产的认定:第二条。只根据表面证据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动产以占有状态为基础;房地产和其他应当登记的财产应当根据登记情况来判断,而不考虑该财产是否为遗嘱执行人。先查封后,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案外人,再办理案外人异议手续。但是不能认为法院查封是错误的,法院根据占有状态查封、扣押和冻结。当然也有例外。房屋未登记的,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灵活判断谁给的钱;第二个例外是,虽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如果第三人书面同意,也可以查封。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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