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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查保证书的注意事项:在等待审查期间,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违反审查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区别情况...
取保候审是指侦察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有两种情况,分别为人保和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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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需要满足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条件,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的认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作为强制措施适用依据的“社会危险性”,不是广义的“社会危险性”,它应是从已发生行为中反映出来的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紧密相关的一种可能性,这里的“社会危险性”应界定为“可作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它也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依据已经发生的行为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进而也可以作为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可能出现的结果所作的一种风险评估。 取保候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的诉讼义务包括: 第一、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对其所涉犯罪事实进行的合法的侦查; 第二、依法到庭参加人民法院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生效判决的执行,确保具体刑罚的执行。 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逃亡、躲避或与之其它方式拒不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拒不接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决定的刑罚的执行。但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缄默或反驳来认定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因为依据现代刑事诉讼法理论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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