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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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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处罚: 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本罪相应的刑罚。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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