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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当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
男方不到场还是可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男方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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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该类案件中的被告属于《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适用缺席判决,而应该适用《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拘传到庭。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实践中面对大量的离婚案件,如果每个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传的办法,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而且《民诉法》130条也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排除离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决。所以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时是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的。当然对于一些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或故意刁难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上面就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到庭的解决办法了。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且拒绝出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刑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因此,除以上情况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所以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可以缺席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除非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请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然不能为了逃避结果或者不能面对而缺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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