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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二)使用送修车辆;(三)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四)擅自...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六个月内超载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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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超载车辆应当在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六个月内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应当经过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的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上岗。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行总量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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