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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二)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
(一)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二)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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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分类:1。电工作业。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维修)、试验工、矿井下钳工;2、金属焊接和切割。包括焊工和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包括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维修工;4、驾驶企业内的机动车。包括在企业、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5、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的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构筑)表面清洁工;6、锅炉作业(包括水质检测)。包括承压锅炉操作人员、锅炉水质检测人员;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地下爆破;10.矿山通风作业。包括主扇操作人员、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人员、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包括主排水泵工和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包括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13、矿山运输升级。包括主提升机操作人员、(上.下山)绞车操作人员、固定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信号工、拥罐(把钩)工;14、挖掘(剥落)操作。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和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援作业;16、危险品作业。包括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人员、运输押运人员、储存保管员17、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在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4968—85)中,按物质燃烧特性把火灾分为四类。 (1)A类火灾。指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灾。这类物质燃烧后,一般均会形成炽热的余烬,如木材、纸张、棉织品等物质的火灾。酯、醚、酮、油脂类等物质的火灾。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指气体燃烧的火灾。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火灾。 (4)D类火灾。指轻金属燃烧的火灾。如钾、钠、镁、铝、海棉状钛等轻金属的火灾。
种类: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 1.先履行抗辩,要求是必须要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在一方没有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 3.不按抗辩权,指有先后顺序的履行中,先一方提供证明表示后一方有可能无法履行,所以拒绝先履行。 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提起抗辩的主体,三种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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