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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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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没有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此可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他们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作出书面答复,作为一个能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体这种要求并不高的能力,根本不需要委托他人来代理。因此,法律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是有道理的,因为没这个必要。
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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