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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漏犯的办法是什么?

2022-07-30
(一)对追诉对象存在认识分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规定,这里的“其他”可以理解为“同案人”,应当属于追诉的范围。但是,对于同案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实践中各方面的认识不够一致。主流观点一般认为,与原案犯罪行为承担共同罪责或有直接牵连关系(如盗窃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的人是同案人,可以进行追诉。但是,对那些不承担共同罪责或系间接牵连关系的人,则存在着较大的认识分歧。 (二)对追诉漏犯程序理解不一。这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首先体现在追诉的程序如何启动。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采取传统意义上的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即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公诉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如果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则由分管检察长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如果承办人没有提出追诉建议或认为不宜追诉的,公诉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在案件审批过程中发现应当追诉的,可以直接提出(或决定)追诉。其次,认识分歧还体现在追诉的方式如何实现。对于通知方式,究竟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是通过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有的是口头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实际做法不一,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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