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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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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向公民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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