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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
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公安现役消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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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省级以上的、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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