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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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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做法。会议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财产分割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时,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第二,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则可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但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受让部分股权的,则不能支持另一方退出公司并获得补偿的请求,这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退出将直接影响公司存续的合法性,还涉及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公司的利益,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只能转让出资,而不得抽回出资。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无异于抽回投资。对此人民法院只能确认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至于股权的实现或者转让,应另行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
一是应该要均等分割,一般会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当中实际上的需求和其财产的来源进行合理划分,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专用的东西,仍然归个人所有。二是夫妻是分居两地管理或者使用其共同财产的话,在分割的时候应该归各自管理和使用的一方所有,如果两方财产悬殊太大的话,可以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拿出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来补偿另外一方。三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到一起的,在婚前按照相关习俗给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或者是因为给彩礼造成了给付方在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提出请求让对方将彩礼退还出来。四是夫妻之间其中一方将其共同财产拿出来与其他人合伙经营的,其进行入伙的财产是可以让一方所有的,在之后可以由获得收入的一方将自己入伙财产价值的一半收入拿出来作为补偿。五是对于之前共同经营的没有产生收益的农业,在离婚的时候,应该要从有利于此生产经营的方面考虑,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或者是直接折价处理。六是对于夫妻双方对于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后面经过了修缮等工作,并且在离婚的时候也没有变更其产权,需要由房屋的所有权人拿出一定数额补偿给另一方。七是借助婚姻关系而索取过来的财物,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酌情返还,若是不能认定其是索要还是赠与性质的,一般会按照赠与处理。八是对于那些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判给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则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一半的金钱作为补偿。九是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还没有还是取得经济收益的,在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之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对适当的照顾。十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发生损失、消耗等的,离婚的时候另一方要求要用夫妻之间的共同资产来进行抵偿的,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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