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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拘传,但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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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不得带回执行法院,搞变相的拘留”。
可以拘传,但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已明确,“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相对于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其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这既可以尽可能少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现有规定明确异地拘传不合法,导致对异地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不能实行区别对待,一律先拘留或逮捕,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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