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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赌场工人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可以这样写: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
开设赌场罪可以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辩护词的内容需要包含: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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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多次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顾某某,参加了案件的审理,进一步了解了整个案件的事实。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不反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海宁市寻根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法院调查,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王某某和胡某某在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回答说,赌场是由三人共同开放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是一致的。本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茶室,由曹某某开设,赌场场地由曹某某提供,而赌场工作人员均由被告人王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宁、嘉兴王店都很厉害,经常占领别人的场子(本案第二罪寻衅滋事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占领别人场子的案件很多)。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不敢不听。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赌场主要是怕被告人王某某的势力。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第7-8页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种情况,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证明了被告人顾某某害怕被告人王某某,并与他合开场子的事实。 而且在开赌场的过程中,顾某某基本没有权力,赌场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王某某委派的,管理和分享也是王某某的人负责。在公安阶段的笔录和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对此如实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30页.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4、35页中,以及上述所有被告人在本庭审判过程中都做了如实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得到证实。根据上述被告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在寻根访问赌场的开业过程中,赌场的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王某某指定的。被告顾某某在赌场没有权力。其实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不影响赌场的开业和运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开设和经营赌场中发挥的作用较小,是次要和辅助的,应该是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有以下减轻情节:从轻处罚: 一、被告顾某某社会危害较小。海宁寻根茶室开的赌场不到一周,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得到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的证实,公诉机关也认可了这一事实。与一般开设赌场罪相比,与本案其他赌场相比,寻根访问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顾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供认了自己在寻根开赌场的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过程中,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法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调查,表现为悔罪。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此外,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为本案涉及黑人案件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提供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对公安机关调查其他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赌场中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请法院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减轻被告人顾某某的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0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 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开设赌场罪律师辩护词在书写时应该表明自己开设赌场的目的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做有益己方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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