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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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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四)认证收费标准;(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XX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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