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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显名股东涉诉”交代的过于模糊,我理解这里指的是显名股东个人债务纠纷;其次,如果真如上述所言,那么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从外观上则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该股权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包括: 1、调查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和股份企业的相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份; 3、通知股份企业将被执行股东的股权限期作为内部转让,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指定受让人等。必要时,执行人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说明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内部股东购买的,交付转让金后,股权执行程序将结束; 4、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股权价格; 5、发布强制转让、拍卖、变卖公告; 6、委托拍卖、出售或以股票偿还债务; 7、交付价款,登记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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