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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股东存在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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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货币和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金额低于章程规定的金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定额。2、股东逃避出资主要表现如下: (1)出资资金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4)利用相关交易转出出资;(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收回出资的行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录下列事项:(一)股东姓名、姓名、住所;(二)股东出资额;(三)出资证明编号。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姓名;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与第三对抗。
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证据;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证据;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证据;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证据。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自行公布的年报或到设立登记的工商局查询公司原始档案,通过信息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按照认缴出资额及期限履行了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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