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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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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 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金额,对发展我国的交通和邮电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票、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也就是说,模仿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制作假票证,试图以假充真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获利。本罪属于选择性犯罪,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之一构成本罪。伪造有价票证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构成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倒卖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能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需要主管部门解释。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郡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公司犯本罪实行两罚制,对公司处以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有盈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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