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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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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三)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四)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职责的;(八)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九)上路执法造成道路堵塞的;(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客流向和道路客运站(场)等级、建设规模、停车面积、候车面积等指标,核定道路客运站(场)进站车辆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班次)的数量。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供求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干线、支线统筹的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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