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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与公路使用人、利用人之间因公路设施管理与使用、利用而产生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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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与公路使用人、利用人之间因公路设施管理与使用、利用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可对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强制清理、拆除、暂扣措施。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出具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后归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工作制度,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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