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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侵占罪案件立案前,若侵占者归还了被侵占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2024-12-09
职务侵占罪在立案前归还财产的审判处理方式 针对职务侵占罪立案前归还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然会受到刑罚的制裁。然而,在量刑上,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尤其是当被告人能够归还所侵占的财物时。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指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企业”则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则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2.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犯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例如:负责管理、保管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自己具有的职权或者工作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即:犯罪人侵占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且占为己有的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 (3)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人明知其侵占的财物为他人的财产,仍欲据为己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来说,本罪的主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因此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即除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人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所述,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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