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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证据提交期限是多长时间?

2024-12-01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在此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若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 离婚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离婚诉讼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的举证期限。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4.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如果在庭审中出示的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5. 离婚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在离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6. 离婚诉讼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如果离婚诉讼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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