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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的作品是原报社履行职务撰写的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可以不经过原报社的许可,但应当向该报社支付稿酬;转载的作品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1)中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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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 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 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规定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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