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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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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非法制造又或者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到了2万件以上,又或者是违法所得达到了2万元以上,又或者是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20万元以上; 2、行为人非法制造又或者是销售非法制造驰名商标标识。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为2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为5万元以上,或非法收入数为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2种以上的注册商标识数为1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为3万元以上,或非法收入数为2万元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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